1、申请人须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留存不少于6个月的缴存余额(当前月缴存额的6倍),补缴、趸缴等形式不视为连续缴存。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月平均收入应当大于或等于月还款额的两倍。
3、有规定期限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且房屋用途为住宅(别墅除外),按照《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确定。
4、申请人及其配偶两年内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5、职工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的住房套数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符合“认房认贷”的条件。“认房”即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套数,“认贷”即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包括个人征信报告或缴存证明等载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6、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住房作为抵押。
7、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相关规定。
8、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如职工需同时申请组合贷款的,根据公积金中心和银行的首付比例高者为准。
一、 湖北公积金业务电话: 027-68873463进行咨询了解。
二、去到去到住房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参考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南路12号建设大厦13楼 查看精准湖北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图位置在哪里及交通
三、通过湖北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网址: http://rst.hubei.gov.cn/线上操作
(一)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三)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及其它对还款能力有影响的债权债务证明;
(四)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文件;
(五)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公积金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利率实行一年一定。
贷款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期限在1年以内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档次法定贷款利率计息。
用公积金贷款享受利率优惠政策:
1、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利率对比(商业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
贷款年限1—5年(含):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2.75%,商业贷款年利率为4.75%(平均)
贷款年限5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3.25%,商业贷款年利率为4.90%
2、节约利息的幅度(以基准利率计算):以贷款60万元,期限20年为例,按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公积金贷款可以比商业贷款大概节约利息支出12.56万元。
(一)不高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总额的规定比例。其中购买自有产权住房总额不包括车库(位),车库(位)与房屋在同一张契税发票上导致价值无法评估的,按10万元/个核定,计算贷款额度时应扣除。二手房购房总额以房屋增值税或契税发票中的成交金额、评估价值相比较低者为准;房屋为“子母套”的,购房总额以其中一套购房价款计算。
(二)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其土地性质为集体,使用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可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三)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同一套住房申请贷款金额与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人及其配偶所有的权利价值。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可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可贷款额度=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平均余额之和×规定倍数。
职工账户月平均余额计算方式为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的每月末账户余额平均值(不含一次性补缴)。缴存时间不足12个月的,统一按照12个月计算平均值。
规定倍数按15倍确定,湖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市公积金存贷比情况进行调整。
夫妻双方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
申请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没有达到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的,不纳入计算公式。
实际可贷款额度低于20万元的,可按20万元确定。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仅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不足6个月的,按单方缴存确定。
(六)贷款额度可根据职工还款能力调整。还款能力应综合考虑借款人城市基本生活费、家庭负债及担保负债等情况综合评估。
1、申请人提交贷款资料
2、承办网点录取(3个工作日)
3、承办网点审批(3个工作日)
4、中心资格审批(3个工作日)
5、签署借款合同(资格审批通过2个工作日后)
6、借款合同经放款银行盖章(3个工作日)
7、办理过户、抵押
8、领取不动产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申请人递交放款资料
9、承办网点上报放款资料,录入系统并审批(3个工作日)
10、中心放款审批(3个工作日)
11、放款(1个工作日)
备注:
①承办网点录入、承办网点上报放款资料,这两项均需职工提交的相关资料真实、完整、齐全后才能进行操作。
②由银行代收件的组合贷款,银行需在收齐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交给承办网点及时录入。
③办理过户、抵押,及领取不动产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时限以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办理时限为准。
④中心审批的环节共3项,包括:中心资格审批、中心放款审批、放款,共计7个工作日。(如遇年度结息、年终结算等特殊原因,放款时间可能需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缴存认定标准
1.从缴存单位离职并设立自愿缴存账户的自愿缴存者,若其在原单位的缴存记录和自愿缴存的缴存记录是连续的,不存在断缴、补缴的情况,申请贷款时,其单位缴存记录计入连续缴存时间。
2.自愿缴存者/单位缴存职工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至发放贷款期间,缴存账户状态应保持正常缴存状态,且按照有关规定逐月、连续缴存。
不予贷款情形:
1.所购住房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混合结构的;
2.所购房屋用途为别墅或非居住用房的;
3.所购住房为独立成栋住宅的;
4.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住房除外);
5.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6.申请人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7.申请人已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8.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①单笔贷款近5年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
②单张贷记卡近2年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
③贷记卡状态为呆账、冻结或止付;
④贷款被划分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
⑤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限制贷款情形:
1.对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自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得贷款;
2.对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提取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骗取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其全额退款5年后方可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上是小编精心收集的湖北公积金贷款的方法和途径,以及湖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资料文件证明等知识,我们只提供一些建议和方法不代表本站观点,有任何纠纷我们不负责任。由于政策和制度可能赔偿比例费用有变动,请以湖北公积金中心网站为准,如有错误信息请及时联系我们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