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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口退税国际税收免税办理税局大全


青岛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青岛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青岛税务局,收录了青岛各税务分局能办理出口退税,国际税收等相关税局电话号码,上班时间,职能以及办公地址信息大全,目前总共收录了19个青岛能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局服务厅分局信息。

你可以参考青岛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指南: http://www.bangcaiwu.com/shuiwu/ws_shandong_qingdao.html 找到青岛电子税务局进行更详细 出口退税政策相关知识学习和最新动态,或者致电全国统一税局电话 12336 进行税务咨询,当找不到当前服务大厅分局的话这个电话号码是万能的,或者用当前地区 0532-12366 询问。

青岛出口退税国际税收免税办理税局详细数据列表


分局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福州南路办税服务厅
职能范围 负责税务登记及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税法宣传、信用补评复评受理、权益保护、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出口退税、车辆购置税等业务办理(个体工商户业务和不动产交易涉税业务除外)
上班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电话号码 0532-82612366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52号
分局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大崂路办税服务厅
职能范围 负责税务登记及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车辆购置税、税法宣传、信用补评复评受理、权益保护、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等业务办理(出口退税、不动产交易涉税业务除外)
上班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电话号码 0532-87690228
办公地址 青岛市李沧区大崂路1003号
分局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闽江路办税服务厅
职能范围 负责税务登记及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税法宣传、信用补评复评受理、权益保护、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等业务办理(仅办理个体工商户业务及自然人发票;出口退税、车辆购置税、不动产交易涉税业务除外)
上班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电话号码 0532-82612366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88号
分局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九水东路办税服务厅
职能范围 负责税务登记及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车辆购置税、证明办理、税法宣传、信用补评复评受理、权益保护、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等业务办理(出口退税、不动产交易涉税业务除外)
上班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电话号码 0532-87690228
办公地址 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3号(李沧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
分局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云岭支路办税服务厅
职能范围 负责税务登记及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税法宣传、信用补评复评受理、权益保护、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等业务办理(出口退税、不动产交易涉税业务除外)
上班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电话号码 0532-8310611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6号
分局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莱西市税务局烟台路办税服务厅
职能范围 负责税务登记及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税法宣传、信用补评复评受理、权益保护、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等业务办理(出口退税、不动产交易涉税业务除外)
上班时间 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次年4月30日)14:00-17:30(5月1日-9月30日)
电话号码 0532-88464669;0532-87412366
办公地址 莱西市烟台路97号
分局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新政务服务大厅办税服务厅
职能范围 负责信息采集、发票办理、资格认定、申报纳税、优惠备案、退税处理、证明办理、税收宣传、信用管理、权益维护等业务办理。
上班时间 工作日9:00-12:00;下午13:30-17:30
电话号码 0532-85161165
办公地址 青岛西海岸新区西部机关办公中心2号楼(西海岸新区双珠路166号,西海岸新区政府西部办公楼东北附楼)一楼
分局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平度市税务局南村镇建设路办税服务厅
职能范围 负责税务登记及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税法宣传、信用补评复评受理、权益保护、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等业务办理(出口退税、不动产交易涉税业务除外)
上班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4月30日);14:00-17:30(5月1日-9月30日)
电话号码 0532-88360775;0532-88366355
办公地址 平度市南村镇建设路1号
分局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莱西市税务局姜山办税服务厅
职能范围 负责税务登记及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税法宣传、信用补评复评受理、权益保护、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等业务办理(出口退税、不动产交易涉税业务除外)
上班时间 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次年4月30日)14:00-17:30(5月1日-9月30日)
电话号码 0532-88464669;0532-87412366
办公地址 莱西市姜山镇驻地阳安路
分局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平度市税务局新河镇春潮路办税服务厅
职能范围 负责税务登记及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税法宣传、信用补评复评受理、权益保护、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等业务办理(出口退税、不动产交易涉税业务除外)
上班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4月30日);14:00-17:30(5月1日-9月30日)
电话号码 0532-88360775;0532-88366355
办公地址 平度市新河镇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春潮路1号
分局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上清路办税服务厅
职能范围 负责税务登记及信息报告、发票业务、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税法宣传、信用补评复评受理、权益保护、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等业务办理(个体工商户业务、出口退税、车辆购置税和不动产交易涉税业务除外)
上班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电话号码 0532-8388773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26号
分局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莱西市税务局威海东路二楼办税服务厅
职能范围 负责税务登记及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税法宣传、信用补评复评受理、权益保护、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等业务办理(出口退税、不动产交易涉税业务除外)
上班时间 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次年4月30日)14:00-17:30(5月1日-9月30日)
电话号码 0532-88464669;0532-87412366
办公地址 莱西市威海东路93号
分局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山东路第二办公区办税服务厅
职能范围 负责税务登记及信息报告、发票、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税法宣传、信用补评复评受理、权益保护、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等业务办理(出口退税、社保费征收、不动产交易涉税业务除外)
上班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电话号码 0532-836593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99号
分局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香港中路办税服务厅
职能范围 负责税务登记及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税法宣传、信用补评复评受理、权益保护、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等业务办理(个体工商户业务及自然人发票、出口退税、车辆购置税、不动产交易涉税业务除外)
上班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电话号码 0532-82612366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大厅一楼)
分局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山东路南办税服务厅
职能范围 负责税务登记及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社保费征收、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税法宣传、信用补评复评受理、权益保护、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等业务办理(车辆购置税、出口退税、不动产交易涉税业务除外)
上班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电话号码 0532-836593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
分局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莱西市税务局烟台路一楼出口退税办税服务厅
职能范围 负责出口退税业务
上班时间 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4月30日)14:00-17:30(5月1日-9月30日)
电话号码 0532-88464669;0532-87412366
办公地址 莱西市烟台路97号一楼107室
分局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泊里办税服务厅
职能范围 负责税务登记及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税法宣传、信用补评复评受理、权益保护、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等业务办理(车购税、出口退税、不动产交易涉税业务除外)
上班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电话号码 0532-85161165
办公地址 黄岛区泊里镇泊里二路97号
分局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文阳路办税服务厅
职能范围 负责税务登记及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社保费征收、优惠办理、证明办理、车辆购置税、房产交易涉税业务、税法宣传、信用评价、权益保护、涉税专业服务等业务办理(出口退税除外)
上班时间 工作日 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7:00
电话号码 0532-87868351;0532-87868183
办公地址 青岛市城阳区文阳路675号(城阳市民中心)
分局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税务局北京路办税服务厅
职能范围 负责税务登记及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税法宣传、信用评价、权益保护、涉税专业服务等业务办理(车购税、出口退税、不动产交易涉税业务除外)
上班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电话号码 0532-86769992
办公地址 青岛市前湾保税港区北京路68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

青岛出口退税申请流程

1.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青岛出口退税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青岛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青岛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青岛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

青岛申请出口退税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一式5份);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商品销售发票;
5、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6、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7、出口退税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8、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及清单;

青岛出口退税范围

(一)下列企业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货物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l、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青岛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6)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8)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
(9)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报关离境,退(免)税是指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无进出口权的商贸公司,借权、挂靠企业不予退(免)税。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出口的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

(二)一般退免税货物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报关离境,对出口到出口加工区货物也视同报关离境;
3、必须在财务上做销售;
4、必须收汇并已核销。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享受免税的货物,如饲料、农药等货物出口不予退税。
6、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援外出口货物;

(四)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4、外贸企业自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收购出口的货物。

(五)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承包结算制的援外出口货物;
2、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电解铜除外)白金等;
3、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六)贸易方式与出口退(免)税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现已取消),对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可以按规定办理退(免)税,易货贸易与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计算方式一致;来料加工免税。有出口经营权的青岛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等,可以申报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