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九台区曙光大街办税服务厅 |
职能范围 | 九台区域内全职能办税,受理纳税人各项涉税事宜,包括:办理辖区内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及注销、发票领用业务、增值税普通发票业务、申报征收业务、资格认定业务、审批备案事项、涉税证明业务等涉税事项。 |
上班时间 | 工作日(冬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夏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电话号码 | 0431-82312366 |
办公地址 | 长春市九台区曙光大街3888号 |
分局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靖宇县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政务中心窗口) |
职能范围 | 靖宇县辖区内纳税人契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纳税咨询服务等各项综合业务。 |
上班时间 | 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
电话号码 | 0439-7269625 |
办公地址 | 白山市靖宇县矿泉北路与七道街交汇处(民政部门暂未设置门牌号码) |
分局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乾安县税务局大布苏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
职能范围 | 管辖范围:安字镇、赞字乡、道字乡、严字乡、大布苏镇、所字镇等三镇三乡辖区内纳税人。办税服务厅设立综合、发票管理、非税收入三个窗口,具体负责税收政策法规宣传落实、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税收管理员负责发票管理检查、户籍巡查、税源调查、非税收入征管以及税收审批、备案事项的事中事后管理。 |
上班时间 | 工作日: 夏令时: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冬令时: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 |
电话号码 | 0438-5176073 |
办公地址 | 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大布苏工业园区社区第一居民委(政府东走100米路南) |
分局名称 | 梅河口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职能范围 | 全职能办税 |
上班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 |
电话号码 | 0435-5098933 |
办公地址 | 梅河口市政务大厅一楼地税窗口 |
分局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车辆购置税华之诚征收服务站 |
职能范围 | 负责长春市区车辆购置税申报和征收;负责全市车辆购置税退税;负责全市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负责全市《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负责全市《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更正。 |
上班时间 | 工作日(冬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夏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
电话号码 | 0431-85516899 |
办公地址 | 长春市汽车产业技术开发区和谐大街661号 |
分局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车辆购置税大成征收服务站 |
职能范围 | 负责长春市区车辆购置税申报和征收;负责全市车辆购置税退税;负责全市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负责全市《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负责全市《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更正。 |
上班时间 | 工作日(冬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夏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
电话号码 | 0431-84478777 |
办公地址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新城大街1888号 |
分局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车辆购置税北凯旋征收服务站 |
职能范围 | 负责长春市区车辆购置税申报和征收;负责全市车辆购置税退税;负责全市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负责全市《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负责全市《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更正。 |
上班时间 | 工作日(冬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夏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
电话号码 | 0431-81884358 |
办公地址 | 长春市宽城区北凯旋路3999-77号 |
分局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车辆购置税文化园征收服务站 |
职能范围 | 负责长春市区车辆购置税申报和征收;负责全市车辆购置税退税;负责全市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负责全市《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负责全市《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更正。 |
上班时间 | 工作日(冬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夏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
电话号码 | 0431-88535103 |
办公地址 | 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4088号 |
分局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税厅 |
职能范围 | 全职能办税 |
上班时间 | 工作日(冬令时:8:30-16:30;夏令时:8:30-16:30 ) |
电话号码 | 0431-80500610 |
办公地址 | 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1518号 |
分局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车辆购置税华港征收服务站 |
职能范围 | 负责长春市区车辆购置税申报和征收;负责全市车辆购置税退税;负责全市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负责全市《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负责全市《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更正。 |
上班时间 | 工作日(冬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夏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
电话号码 | 0431-81819181 |
办公地址 | 长春市绿园区西环城路6778号 |
分局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车辆购置税云上征收服务站 |
职能范围 | 负责长春市区车辆购置税申报和征收;负责全市车辆购置税退税;负责全市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负责全市《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负责全市《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更正。 |
上班时间 | 工作日(冬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夏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
电话号码 | 0431-84485888 |
办公地址 | 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3366号 |
分局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 |
职能范围 | 负责长春市区(除双阳区、九台区)房地产一体化税收中涉及的减免缓退税受理和办结工作、房地产一体化税收征管档案保管工作、房地产一体化税收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保险公司代扣代缴车船税工作、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工作。 |
上班时间 | 工作日(冬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夏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
电话号码 | 0431-80502334 |
办公地址 | 长春市宽城区白菊路105号 |
分局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
职能范围 | 全职能办税 |
上班时间 | 工作日(冬令时:8:30-16:30;夏令时:8:00-17:00) |
电话号码 | 0431-80500597 |
办公地址 | 长春市长春大街358号 |
分局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车辆购置税昌蔚征收服务站 |
职能范围 | 负责长春市区车辆购置税申报和征收;负责全市车辆购置税退税;负责全市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负责全市《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负责全市《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更正。 |
上班时间 | 工作日(冬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夏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
电话号码 | 0431-84484548 |
办公地址 | 长春市绿园区长沈路118号 |
分局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车辆购置税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征收服务站 |
职能范围 | 负责长春市区车辆购置税申报和征收;负责全市车辆购置税退税;负责全市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负责全市《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负责全市《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更正。 |
上班时间 | 工作日(冬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00;夏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00) |
电话号码 | 0431-81880358 |
办公地址 | 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路7299号 |
分局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车辆购置税汇腾征收服务站 |
职能范围 | 负责长春市区车辆购置税申报和征收;负责全市车辆购置税退税;负责全市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负责全市《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负责全市《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更正。 |
上班时间 | 工作日(冬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夏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
电话号码 | 0431-88011113 |
办公地址 | 长春市绿园区洛阳街2066号 |
分局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源管理二股(车购大厅) |
职能范围 | 负责通化市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缴纳及减免退税业务。 |
上班时间 | 法定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
电话号码 | 0435-5118560 |
办公地址 | 通化市滨江西路3629号(保险大厦一楼) |
分局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县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
职能范围 | 管辖范围:通化县辖区内纳税人。单位纳税服务(含缴费服务,下同)工作;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面向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法宣传、纳税辅导、咨询服务、办税服务和权益保护等工作;负责办税服务厅面向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服务渠道管理;负责纳税服务机制建设;负责开展多元化办税;负责纳税服务管理升级;组织开展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负责办税服务厅综合管理系统日常巡检;负责公开涉税事项,各类税务公告发布。 |
上班时间 | 法定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
电话号码 | 0435-5111261 |
办公地址 | 通化县快大茂镇创业街166号中广尚城政务大厅三楼 |
吉林出口退税申请流程
1.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吉林出口退税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吉林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吉林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吉林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
吉林申请出口退税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一式5份);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商品销售发票;
5、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6、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7、出口退税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8、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及清单;
吉林出口退税范围
(一)下列企业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货物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l、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吉林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6)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8)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
(9)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报关离境,退(免)税是指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无进出口权的商贸公司,借权、挂靠企业不予退(免)税。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出口的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
(二)一般退免税货物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报关离境,对出口到出口加工区货物也视同报关离境;
3、必须在财务上做销售;
4、必须收汇并已核销。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享受免税的货物,如饲料、农药等货物出口不予退税。
6、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援外出口货物;
(四)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4、外贸企业自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收购出口的货物。
(五)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承包结算制的援外出口货物;
2、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电解铜除外)白金等;
3、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六)贸易方式与出口退(免)税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现已取消),对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可以按规定办理退(免)税,易货贸易与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计算方式一致;来料加工免税。有出口经营权的吉林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等,可以申报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