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二七区税务局政务中心办税服务厅 |
职能范围 | 二七区内信息登记、信息变更、注销、税收优惠、发票、申报、征收、证明、审批、税控发行、进出口等各项税收业务。 |
上班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电话号码 | 0371-56989741 |
办公地址 | 郑州市二七区行云路与赣江路交叉口二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 |
分局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上街区税务局中心路办税服务厅 |
职能范围 | 上街区信息报告业务、税款申报征收业务、行政许可业务、出口退税业务受理业务、车购税征收业务、纳税信用评价业务、退抵税受理业务、减免税备案业务等各项税收业务 |
上班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电话号码 | 0371-68118796 |
办公地址 | 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123号 |
分局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上街区税务局政务中心办税服务厅 |
职能范围 | 上街区信息报告业务、税款申报征收业务、退抵税受理业务、减免税备案业务、行政许可业务、纳税信用评价业务、房地产交易税收业务、社保费缴费业务等各项税收业务 |
上班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
电话号码 | 0371-56911070 |
办公地址 | 郑州市上街区新建街上街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新建东街与金屏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南) |
分局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 |
职能范围 | 车辆购置税征收及免税业务办理 |
上班时间 |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
电话号码 | 0371-63795997;0371-63795921 |
办公地址 | 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一路与第六大街交叉口西北角 |
分局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国家大学科技园(西区)办税服务厅 |
职能范围 | 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认定管理、税收证明、国际税收管理、文书管理、定期定额户管理、税源管理、发票发售管理、发票、申报征收、票证管理、税收法制、个人税收管理、社会保险费征收等各项税收业务 |
上班时间 | (夏)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冬)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电话号码 | 0371-67981154 |
办公地址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1号大学科技园西区孵化2号楼B座1楼11-15号 |
分局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金梭路办税服务厅 |
职能范围 | 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认定管理、税收证明、国际税收管理、文书管理、定期定额户管理、税源管理、发票发售管理、发票、申报征收、票证管理、税收法制、个人税收管理、社会保险费征收等各项税收业务 |
上班时间 | (夏)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冬)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电话号码 | 0371-67990866 |
办公地址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21号 |
分局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杞县税务局振兴街办税服务厅 |
职能范围 | 负责杞县全县范围内纳税人和缴费人办理各种涉税事项,具体包括信息报告、纳税申报、发票购销、税款征收、社保费及非税收入征收、咨询辅导、受理减免优惠政策申请等 |
上班时间 | (夏)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冬)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电话号码 | 0371-28912366 |
办公地址 | 杞县金城大道645号(金城大道与振兴街交叉口向东50米) |
分局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杞县税务局经四路社保费征收服务厅 |
职能范围 | 负责杞县全县范围内纳税人和缴费人办理各种涉税事项,具体包括信息报告、纳税申报、发票购销、税款征收、社保费及非税收入征收、咨询辅导、受理减免优惠政策申请等 |
上班时间 | (夏)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冬)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
电话号码 | 0371-28661608 |
办公地址 | 杞县金城大道与经四路交叉口综合服务大厦七楼 |
分局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浚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职能范围 | 我局管辖范围浚县辖区内,工作职责范围: 办理信息报告类,申报征收类包括各项税费的申报及缴纳等,发票类包括发票领用、等,备案类包括各项税收优惠备案等,证明类,出口退税等涉税相关业务。 |
上班时间 | (夏)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
电话号码 | 0392-5520039 |
办公地址 | 鹤壁市浚县建设路中段路北 |
分局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长垣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职能范围 | 长垣市税务局负责本县辖区内所有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具体包括信息报告、各税种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开具与入库)、发票业务(票种核定、领购、验旧、挂失)、税控系统管理(发行、报税、认证)、红字发票开具管理、车辆购置税的申报征收管理、社保费征收、咨询辅导、受理减免税申请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申请等工作,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临时工作。 |
上班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电话号码 | 0373-8112366 |
办公地址 | 长垣市南蒲行政区3号楼 |
分局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清丰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职能范围 | 负责清丰县境内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和社保费征收事项,具体包括信息报告、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解缴、欠税公告、发票购销、税法宣传、金税发售、报税稽核、咨询辅导和受理减免申请及有关优惠政策申请等。 |
上班时间 | (夏)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 15:00-18:30)(冬)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电话号码 | 0393-7233183 |
办公地址 | 濮阳市清丰县企业服务中心一楼(清丰县人民路与106国道交叉口) |
分局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范县税务局濮城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
职能范围 | 管辖范围:范县濮城镇、辛庄镇。所受理业务:负责辖区内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具体包括信息报告、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解缴、欠税公告、发票购销、税法宣传、金税发售、报税稽核、咨询辅导和受理减免申请及有关优惠政策申请等。 |
上班时间 | (夏)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30) (冬)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
电话号码 | 0393-5821969 |
办公地址 | 濮阳市范县濮城镇濮州路南段5号(濮州路与兴濮路交叉口北500米路西) |
分局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范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职能范围 | 管辖范围:范县辖区内。所受理业务:组织、协调和指导本系统各部门、各税种、各环节的纳税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协调、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受理纳税人投诉;指导税收争议的调解;负责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具体包括信息报告、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解缴、欠税公告、发票购销、报税稽核、咨询辅导和受理减免申请及有关优惠政策申请等。 |
上班时间 | (夏)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30) (冬)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
电话号码 | 0393-8799619 |
办公地址 | 濮阳市范县新区板桥路54号 |
分局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鄢陵县税务局 |
职能范围 | 主管鄢陵县税收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地区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进出口税收和涉外税收的管理工作。 |
上班时间 | (夏)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工作日 (上午8:00-12:00 , 14:30-17:30) |
电话号码 | 0374-7164029 |
办公地址 | 许昌市鄢陵县人民路(三高对面) |
分局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税务局芙蓉大道办税服务厅 |
职能范围 | 负责本辖区(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主中心、中原电气谷(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魏武街道、永兴街道、忠武街道、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尚集镇)涉税综合业务。 |
上班时间 | (夏)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冬)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电话号码 | 0374-2290198 |
办公地址 | 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芙蓉大道6号(金融大厦三楼) |
分局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镇平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职能范围 | 负责镇平县范围内纳税人设立登记、申报缴纳税款、注销;车购税、车船税申报缴纳;发票发售,;二手房交易、契税缴纳;抵退税、减免税、出口退税的受理;受理单位缴纳“五险”;缴费人缴纳“五险”;城乡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的申报缴纳。 |
上班时间 | (夏)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电话号码 | 0377-60273523;0377-65612366 |
办公地址 | 镇平县健康路与杏山大道交叉口路东(审计局楼下) |
分局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西平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职能范围 | 1信息报告 2 报告备案 3非正常户解除 4 税额核定 5税收减免优惠 6 待管理 7申报征收 8 低等风险应对 9 实名认证 10 票种核定 11 发票验旧 12 发票领用 |
上班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8:00-12:00;下午3:00-6:00。冬季:上午 8:00-12:00;下午2:30-5:30。 |
电话号码 | 0396-6198581 |
办公地址 | 驻马店市西平县建设路与棠溪大道交叉口东北50米 |
分局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郑东新区税务局众旺路办税服务厅 |
职能范围 | 负责郑东新区辖区内的涉税综合业务、税费征收等业务(不含车购税,自然人二手房业务)。 |
上班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电话号码 | 0371-67179958 |
办公地址 | 郑州市郑东新区众旺路1号(熊儿河路与众旺路交叉口东南角郑东新区行政服务中心) |
分局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郑东新区税务局心怡路办税服务厅 |
职能范围 | 负责河南自贸区(郑州片区)辖区内涉税综合业务、税费征收等业务(不含车购税,自然人二手房业务)。 |
上班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电话号码 | 0371-67888360 |
办公地址 | 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85号1号楼(金水东路与心怡路交叉口东南角河南自贸区郑州片区行政服务中心) |
分局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中牟县税务局商都大道办税服务厅 |
职能范围 | 负责中牟县辖区内的涉税综合业务、税费征收等业务(不含房地产交易涉税业务)。 |
上班时间 | (夏)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冬)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电话号码 | 0371-65818326 |
办公地址 | 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道61号 |
分局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中牟县税务局中兴路办税服务厅 |
职能范围 | 负责中牟县辖区内的涉税综合业务、税费征收等业务(不含房地产交易涉税业务)。 |
上班时间 | (夏)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电话号码 | 0371-62181123 |
办公地址 | 郑州市中牟县中兴路2号 |
分局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东厅 |
职能范围 | 负责经开区辖区内的涉税综合业务、税费征收等业务(不含车购税,自然人二手房业务)。 |
上班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
电话号码 | 0371-66785809 |
办公地址 | 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1号 |
分局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西厅 |
职能范围 | 负责经开区辖区内的涉税综合业务、税费征收等业务(不含车购税,自然人二手房业务)。 |
上班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
电话号码 | 0371-66785833 |
办公地址 | 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45号 |
分局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
职能范围 | 负责航空港区辖区内涉税综合业务、税费征收等业务。 |
上班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电话号码 | 0371-60890102 |
办公地址 | 郑州市航空港区新港大道6号(新港大道与S102交叉口南50米航空港区政务中心) |
河南出口退税申请流程
1.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河南出口退税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河南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河南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河南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
河南申请出口退税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一式5份);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商品销售发票;
5、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6、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7、出口退税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8、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及清单;
河南出口退税范围
(一)下列企业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货物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l、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河南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6)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8)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
(9)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报关离境,退(免)税是指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无进出口权的商贸公司,借权、挂靠企业不予退(免)税。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出口的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
(二)一般退免税货物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报关离境,对出口到出口加工区货物也视同报关离境;
3、必须在财务上做销售;
4、必须收汇并已核销。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享受免税的货物,如饲料、农药等货物出口不予退税。
6、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援外出口货物;
(四)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4、外贸企业自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收购出口的货物。
(五)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承包结算制的援外出口货物;
2、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电解铜除外)白金等;
3、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六)贸易方式与出口退(免)税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现已取消),对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可以按规定办理退(免)税,易货贸易与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计算方式一致;来料加工免税。有出口经营权的河南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等,可以申报出口退税。